问题 | 参加医美机构免费体验活动,下楼梯时摔倒,医美机构承担80%责任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在大众点评网上得知医美公司处有免费体验活动。2020年10月20日18时左右,刘某至医美公司店内体验项目,在下楼梯时摔伤,被诊断为:尾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挫伤。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某至医美公司店内体验项目,医美公司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标识,造成刘某下楼梯时摔伤,医美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作为成年人,在陌生环境应小心谨慎,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判定,刘某承担40%责任,医美公司承担60%责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医美公司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至医美公司店内体验项目,在医美公司的要求下换上一次性拖鞋,在二层洗完手下楼梯时摔伤致其尾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挫伤。对此,本院认为,医美公司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标识,且刘某是在医美公司的要求下换上一次性拖鞋,并被安排至二层洗手,故医美公司应承担更高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某作为成年人,在陌生环境应小心谨慎,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由刘某承担20%责任,医美公司承担80%责任。一审法院确认由刘某承担40%责任欠妥,本院予以改判。 引用案例:(2022)京03民终9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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