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给别人用了怎么就犯罪了呢? |
释义 | 上周,张先生跟我说,他之前把银行卡给李四用了,结果李四用他的银行卡实施了犯罪活动,结果自己也被警方传唤,他自己根本不知道什么情况,差点就犯罪了,想想都后怕。那么把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会触犯什么罪名呢? 答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可能要问“这里也没有说到银行卡呀,我怎么知道把银行卡给别人用就犯罪了呢!”看到“支付结算”了吗?银行卡是不是用来支付结算的,是的。这虽然是一种“帮助行为”,本人并没有去实施诸如诈骗、洗钱等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我国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这种“帮助行为(非实行行为)”实行化了,因此“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帮助行为”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当然就算您有上述的行为不一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无论我们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要在犯罪的边缘试探。小编就是想提醒广大朋友不管您知道或不知道提供给别人银行卡可能构成犯罪,从今天起都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或者卖给他人使用,包括手机卡。请把这个信息分享给身边的朋友,让更多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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