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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胁从犯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释义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一、胁从犯具体应该怎么认定
    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主观要件方面,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而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做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
    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对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规定
    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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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