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有海关事权的机构可上溯到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海关事权的机构可上溯到清初,清政府实行严格的海禁政策。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宣布“海氛廓清”,开海贸易,正式设立粤、闽、浙、江四海关,其中粤海关业务量最大,管辖范围遍及广东沿海及海南、广西,专设监督进行管理。《粤海关税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税则。 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为抵制洋船北上“移市入浙”,清政府限定广州作为唯一外国商船来往口岸,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 年)“五口通商”为止。近百年间,“粤海关”成为中国海关或清朝海关的代名词。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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