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20救护车是救人还是杀人? |
释义 | 120救护车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亡就不用负责吗? 沈先生称其父亲驾车行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兴工六路,正常绿灯通过东西湖大道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120救护车高速撞击副驾位置,导致车辆失控撞断护栏落水。事发后,根据当时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闯红灯撞车的120当时下来了几个人,只简单的看了看120车的情况,并没有对被撞者施救,也没有采取其他救助行为,120车身印有东西湖区急救中心的字样,直至事故发生半小时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从水里将人救出,但此时人已经死亡。事后根据沈先生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其父的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同时武汉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父符合生前入水溺死。事发后,沈先生找到医院讨要说法,但被医院推脱拒绝。 本案发生时,救护车并没有执行紧急义务,那么对于救护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发生这种事又如何维权呢? 首先需要先了解120救护车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医院能否在本事件中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目前地方对于120车辆的管理尚存在地方变通,有的120救护车归属于医院,有的车辆归属于120急救中心,那么驾驶120车辆的司机就分别与前述两种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当交管部门送达《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后,由负主要责任的司机所隶属的医疗机构代替肇事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肇事司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国家目前对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型的犯罪,案发时,沈先生的父亲驾驶的车辆被闯入水中,事后沈先生测量了水的高度为1米左右,肇事司机和同行的人有施救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把受害人从车辆里救出,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当时并没有这么做,最后酿成了惨案,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为一人死亡的情况,并且应当是事故本身造成死亡,不包括未救助的情形,但此种对于未施救的肇事司机来说,有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120救护车闯红灯、超速等违章情形是随时都可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120救护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超速、闯红灯的行为发生,并且要使用警报器,在路况安全的前提下才行,本案根据当时现场的反馈来看,涉案120救护车并未执行紧急任务,超速闯红灯撞上正常驾驶的受害人,此种情况并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不能豁免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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