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未婚者需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婚者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丧偶者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均可)同时还需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根据各地版式需求决定)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