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可以补办的。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法律依据:《关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 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