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议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掉、除名、炒鱿鱼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限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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