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在哪儿能查明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的义务。被上诉人至少两次书面声明不参加上诉人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于此种情况,上诉人已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时予以相应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责任并不在上诉人。 其次,被上诉人并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条件。 第三,被上诉人系在刚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上诉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形。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是在原审法院经过二次开庭查明其未办理失业登记也未办理求职登记的情况下,才于第三次开庭时补充提交的当地居(村)委会的证明证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更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第四,原审判决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限判决赔偿被上诉人失业保险待遇,完全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劳动者因不愿意分摊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而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而未办理社保的,才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在被上诉人一二再的书面声明及其已自行购买了相关社会保险、且上诉人又按月补偿其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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