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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哪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释义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二、专利纠纷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的条件
    1、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3、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4、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
    5、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二)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三)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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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9: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