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A与B签署了购销合同,由A提供货物,B支付相应货款。现在 B拖欠货款,A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B否认收到过A的货物,A举示了送货单,但B否认送货单上签收人张某是其员工,辩称张某与B没有劳动关系,无权代表B签署送货单,所以此份送货单不能证明B收到了A的货物。 A申请调查令调取B缴纳社保的情况,显示B未给张某缴纳社保,此时,A在案件中已经处于不利地位,后来,查询到B承建的相关项目中有张某签收的单据,才确认了张某担任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任一职。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卖家送货到指定地点,买家人员签字入库,但签字人的身份、职务一无所知的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就可能出现案件中的风险。 一般来说,送货单有可能粗壮乃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司签收后盖章,无签收人签名;二是有签收人签名,无公司盖章;三是仅有送货人送达的书面凭证。 第一种情况,如无相反证据,法院可以直接确认送货单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一旦对方提出签收人无代理权或者直接否认其为公司员工,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种情况,需要承运人或者其他证据相配合才能证明货物已被对方签收。  律师提示: 要消除送货单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一,要规范送货单内容,让送货单与买卖合同存在联系; 第二,最好明确签字人的职务信息; 第三,保留好从购买洽谈到送货到签收过程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