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工伤认定期间费用怎么支付 工伤认定期间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但对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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