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其他债权为担保的抵押权是否适用? |
释义 | 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或抵押权? 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和权限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可以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进行担保这就是所谓的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多个抵押物与同一个债权是连带债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如下: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如下: 1.金钱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2.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 3.将来债权。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执行中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 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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