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标和开标的时间规定如下: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不得少于5日,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招标公告发布后20日后开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