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些年民事领域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就不容忽视。比如,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现象时常发生;强行延长工作时间却无加班的工资报酬,农民工正当利益受损害;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行业不经培训就上岗或者没有为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导致生命安全、健康受损事故不断;农民工因得不到正当防护导致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用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随意辞退或开除农民工。农民工维权难现象表明,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需要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予以特别认真对待。 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庭前调解的优势在于:1、当事人能够庭前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相当于节约了部分司法资源;2、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从而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3、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双方当事人快速从官司的纠缠中解脱,减少了双方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焦虑,从而各自都投入到新的生活和事务当中,生活幸福感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