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二手房过户需要双方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到场办理过户登记,等待审核,买房应携带购买合同,卖方应携带房屋共有权证;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最后缴纳税费,获得缴税证明,即可领取房产证,完成过户。 一、房产证加名字流程怎样 房屋无贷产权证添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此种情况手续办理分为三步: 1、带好结婚证,身份证,产权证及其复印件去房屋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去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 3、缴纳相关费用。 (一)、房产加子女名字新规定: 1、贷款购买的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经该房的贷款银行同意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等到房产交易中心,补交相应的产权部分税费办理登记; 2、全款购买的可以直接交纳手续费,向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申请。 (二)、房产证的办理流程包括: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综上所述,贷款购买的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经该房的贷款银行同意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等到房产交易中心,补交相应的产权部分税费办理登记;全款购买的可以直接交纳手续费,向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申请。 二、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过户费吗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不一定需要过户费,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当地的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就需要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时夫妻双方应该要相互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是只需要收取生产成本,不征收房屋的契税; 2、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夫妻共同的财产由法院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要依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房子过户的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然后,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 3、最后,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 (二)、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网签协议、完税证明,另外产权证写几个人名字就需要几人到场; 2、卖方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户口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房子过户不一定需要过户费,情况有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当地的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就需要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时夫妻双方应该要相互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是只需要收取生产成本,不征收房屋的契税;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夫妻共同的财产由法院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要依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 贷款房子过户方式有: 1、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买卖双方协商,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方法要征求银行的同意; 3、赎楼。卖方找担保公司担保然后把余款付清,取出房产证,然后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再由卖方偿还担保公司的借款。 一般房子在按揭期,正在还贷期间很难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的,需要等还完款解除抵押后才可以办理,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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