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必须亲自保管物品;妥善保管物品;归还物品及其收益。同时,若第三方主张对保管物品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必须履行向寄存人归还物品的义务;若第三方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物品,保管人必须及时通知寄存人。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亲自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同时,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该内容由 于青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