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山东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也不可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的时候不可以从事高温或者低温工作更不可以在冷水里工作,不可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就不能安排加班也不能安排夜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9: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