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可以代办吗? 可以,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申请登记的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供有关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