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
释义 |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备独立的复议地位,可以参与行政复议过程并享有类似申请人的权利,但需满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并经复议机关批准或通知参加的条件。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决定将会影响其权益。 (3)行政复议第三人存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复议地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其参加复议的宗旨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申请人,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H前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作为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行政复议的,享有类似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有权委托代理人,但行政复议第三人无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过程中。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结语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备以下特征:(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拥有独立的复议地位,参加复议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必须在复议开始后、决定作出前参加复议;(4)享有类似于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但无权撤回复议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需具备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并经复议机关批准或通知参加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