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州禁摩史:1991年10月起,广州市区摩托车限 量发牌,每月500副;1995年起,市区不准新的摩托车入户,只能报废更新和一次套牌;1998年3月,全面停止核发市区(旧8区)摩托车号牌;1999年起,市区全天24小时禁止番禺、花都、从化、增城4地摩托车进入;2001年12月17日,发布《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登记上牌满15年的摩托车一律报废;2002年1月6日,通过《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暂行规定》,摩托车报废年限缩短为10年;2002年5月1日起,内环路、二沙岛、流花地区、人民路实施全天候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2003年11月19日,市政府召开广州市区限制摩托车行驶工作座谈会,计划分路段、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2004年1月15日,市政府召开市区摩托车限行方案听证会,听取市民对摩托车分步骤限行方案的意见和看法;2004年5月1日起,东风路、解放路、环市路等一批重点路段每天9时至16时30分、20时30分至次日5时禁行摩托;2006年1月1日起,东风路全天禁摩;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全面禁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