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现役军人可评定病残 |
释义 | 现役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根据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将因非职业病或突发疾病导致的残疾分为一至十级。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法律分析 可评定病残的现役军人:因患职业病或者突发疾病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现役军人。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拓展延伸 军队病残评定的条件及程序 军队病残评定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首先,评定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包括陆军、海军、空军等。其次,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疾病或伤残的严重程度、与现役军人身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明文件等。评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医学鉴定、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申请表格,并接受医学鉴定机构的评估。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审议,最终作出评定决定。评定的结果将影响军人的伤残抚恤、医疗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结语 军队病残评定是对现役军人进行的重要程序,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残疾等级,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评定过程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申请表格,并接受医学鉴定机构的评估。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审议,最终作出评定决定。评定结果将影响军人的伤残抚恤和医疗待遇等权益。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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