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港澳台人员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4、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办理个人储蓄性保险,两项均设立个人帐户制度,归个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