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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释义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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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