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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工伤赔偿新标准2020
释义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赔偿标准及依据具体如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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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