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类似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但要确保竞争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且从采购⼈的⾓度出发,对供应商从业经验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注意两点。⼀是采购项⽬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特定⾏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可以从项⽬本⾝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加分项。 但要注意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的竞争性。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任何⽅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由进⼊本地区和本⾏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以特定的⾏政区域或者特定⾏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政区域和特定⾏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 业绩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1、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比如,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会将供应商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现象则较为普遍。 2、如果已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绩就不能再作为加分条件了。 3、如果业绩没有作为资格条件,那么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条件呢?对此,业界多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不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其他合理的业绩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在采购实践中,业绩通常被作为了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里并没有明确特定条件是否包含业绩,也没有明确业绩要求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业绩情况可以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只是对业绩作了限制性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