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的采购意向,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做好采购意向公开以及公开后的咨询答复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