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业绩不达标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用人单位制定了《业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业务人员年底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值的80%的,视为业务人员未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进行任何补偿。公司可依据该制度向不达标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般来说,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不可直接依据绩效考核指标来认定员工未完成工作,继而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绩效考核指标来认定员工未完成工作,实际上是对员工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做出判断,此时,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考虑多个方面,如考核标准设定是否合理,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是否有其他客观情况导致工作考核指标未完成等。因此,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补偿。 法律中有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首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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