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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应对其施工内容举证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释义
    (2021)最高法民再46号
    裁判观点归纳: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工程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并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未完成举证证明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本案中,2010年9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包含消防工程,一审鉴定意见亦无消防工程造价。王国清作为原告主张实际施工消防工程,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对案涉消防工程由其施工的“法律关系存在”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并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本案中,王国清并未提供消防工程签证单或消防工程交接验收手续等核心客观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达到直接证明或间接形成链条证明其主张成立的高度可能性。王国清未完成举证证明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工程行业中,实际施工人一直长期存在,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纠纷较多且复杂,其中最基本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及工程款的举证都存在困难,《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应举证证明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比如涉及的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验工计价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录音等等。由于施工时为了规避“三包一挂靠”的违法行为等原因考虑,有时候实际施工人的投入资源并未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出现,导致实际施工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一旦发生争议,举证存在很大困难。作为实际施工人,在组织施工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从而在后续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并且达到法院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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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8: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