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就会进入执行终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