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未作答辩,感情是否破裂能否被认定? |
释义 | 【事实理由】 高某与姚某于1996年10月20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4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姚光军。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姚某经常家暴、酒后打人,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高某自2016年开始离家外出打工,与姚某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争议焦点】 被告未作答辩,感情是否破裂能否被认定? 【本院认为】 高某与姚某结婚二十余载,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两人组建的家庭,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高某虽主张姚某存在家暴、双方分居多年,双方感情破裂,但对此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高某要求与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定支持。姚某对于高某主张的不良嗜好和生活恶习,亦应有则改之,加强与高某的沟通交流,弥补双方的感情裂痕。 【判决结果】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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