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非法生产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原材料的购买价格。2、非法销售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3、非法提供服务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提供服务的总收入扣除服务中使用商品的购买价格。4、违反法律法规,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全部收入计算。5、违法承包案件,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制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计算违法所得。6、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薪酬传销的非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买价格;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 法律客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