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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可以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吗?
释义
    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家人送到县里的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规定家人一周只能探视一次。最初几次,李某的妈妈黄某去看李某的时候感觉李某情况有所好转,也很欣慰。但后来有两次去看望李某的时候,李某表现很狂躁,并且有自残行为,医院的医生解释是治疗过程中正常的表现。黄某很不放心,要求查看李某的病历,被该医院的医生拒绝了。后来黄某为李某办理了转院,为了解治疗的情况和继续治疗的需要,黄某再次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又遭到了拒绝。那么,医院能拒绝黄某的要求吗?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问题。医院不能拒绝向黄某提供病历,黄某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和治疗情况的文字记录,也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是非常有价值的医学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由此可知,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就诊资料,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可以推定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若造成损害,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查阅、复印病历的便利。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不提供病历的,推定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现实中,医院作为强势的一方主体,在病人及家属提出需要查看病历方面的要求时,可能会怠于履行义务,这是违法行为。患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医院也应当恪守其责,为病人家属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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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