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作业中不幸掉下当场死亡,如何要求赔偿?(建筑 |
释义 | 高空作业中不幸掉下当场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问:一普通农民到上海打工,在高空作业中不幸掉下当场死亡,请问此事件的责任人是谁应以什么理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具体法律程序是怎么的. 损害赔偿律师 答:首先,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自行找受害人的雇主或工程的发包人、分保人协商,协商赔偿的办法、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即到法院去打官司。本案事发地是上海,可按侵权地管辖权法院管辖,在事故发生的所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争取较充分的赔偿数额。 此事故如果经过诉讼程序,就涉及到诉讼主体的确定。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本案的原告,比较容易确定。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就需要筛选一下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害人的雇主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如果受害人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追至具备建筑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一个分包人或承包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该工程的分包人、承包人均不具备资质的,有选任中存在过错的发包人作为被告,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本案涉及的是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流动的农民工不可能与中标的建筑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参加劳动保险并在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农民工与雇主之间成立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对于雇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应按一般人身损害法律关系调整,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受害人因死亡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高空作业中不幸掉下当场死亡,如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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