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内容什么时候履行 |
释义 | 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内容什么时候履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也称协商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对话,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XX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当事人对话协商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明确表示谅解的和解协议,体现的是对话交流精神。 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宽缓性 这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处理上的突出特点,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相比,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较为宽大轻缓。 3、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复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复性是在公诉案件和解目标方面体现出的重要特征,这也是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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