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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适用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女职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保护内容则主要包括: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其他。
    一、社保基数调整后没有补缴是否会影响生育险
    社保基数调整后没有补缴不会影响生育险。
    生育保险只要累计缴纳满10-12个月在报销时不出现断缴就可以正常享受。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调整岗位合法吗
    哺乳期调整岗位是合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岗位调动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无效。产假期间调整岗位应经职工同意,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孕期不适合原岗位的,可以调整岗位。
    三、哺乳期不来上班发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而法定哺乳期是指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的12个月。因此,哺乳期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而哺乳期超出产假部分,女职工没有请假不来上班的应属于旷工,无需支付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但这前提是女职工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走正常的请假程序。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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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