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继续与劳动者协商,双方在协商具体劳动合同条款时,职工可以提出其自身要求。哪怕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止损”,立即与这位职工协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既不愿意签订,又不愿意走人,这样对劳动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