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欠员工工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欠员工工资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公司拖欠工资股东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如实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公司债务的注意事项: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资金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欠员工工资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欠员工工资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公司拖欠工资股东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如实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公司债务的注意事项: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资金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拖欠工资时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拖欠工资应当首先让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员工工伤股东也要承担责任吗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股东只有在公司人格混同,或者出资不到位等情况才承担责任。风险提示:股东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员工工伤属于公司的法定责任,与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股东如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东与公司的账务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在公司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一旦出现需要破产的情形应该尽快走破产程序。没有经过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公司破产,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
    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的责任: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应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风险提示: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4: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