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且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且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进行立案;而对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归自己、亲友及他人使用,或者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都属于“归个人使用”。此外,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起点,为挪用公款罪起点的两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