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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释义
    擅自为他人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构成犯罪,主要侵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行为人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且故意为他人实施手术,以谋取不法利益或出于其他考虑。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如多次违法手术、使用不合标准的方法或以营利为目的等。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本国人口再生产过程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具体规定与措施。我国现阶段的人口政策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提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即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而且还具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即社会主义社会人口发展规律和我国的人口现状。我国的人口规律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和社会成员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人口的增长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生产相适应,劳动力得到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全体人民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假结扎输卵(精)管手术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等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所实施的行为。
    结语
    本罪直接侵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以及公共卫生。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官内节育器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了不法利益或其他考虑而实施上述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的人口发展和公共卫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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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8: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