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预收受理费是合理的。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 申请破产 清算。第二,驳回 管辖权异议 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 诉讼 资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