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判没收个人财产名下无财产可以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数樱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九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让毕物应当追缴。坦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