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侵权行为?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点包括:侵权事实、行为违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分析原告作品的有效性和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相似性。原告作品必须满足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包括属于保护范围、具备独创性和能够复制。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主要关注是否与原告作品在实质上相似。 法律分析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拓展延伸 版权保护的界限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版权保护的界限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所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版权保护的界限通常涉及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表达方式等要素,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则包括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演出等行为,以及是否对原作品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作品的相似性、使用方式、市场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准确界定版权保护的界限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和标准的复杂过程。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对原告作品进行分析,确保其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具备独创性和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同时,对被告作品及其使用方式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版权保护的界限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涉及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是否对原作品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等因素。准确界定这些标准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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