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用房是租赁用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因为房屋不是企业老板所有,因此房屋的价值不能由其享有,所以一般可以获得第二三项补偿,具体可能包括厂房安置、装修、停产停业、不可移动设备等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