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走私犯罪的辩护要点
释义
    
    
     整体上看,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主要在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犯罪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货物进出境的行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走私犯罪主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现辩护人就走私犯罪的辩护要点做如下归纳:
     一、主体辩护:走私犯罪处罚单位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单位为依托的情况下,可以尽量按照单位犯罪进行辩护,单位犯罪的量刑基准与个人犯罪相差较大,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个人犯罪认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为10-30万,30万-250万,250万以上,单位犯罪认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为20-100万、100-500万、500万以上,即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数额为300万的情况下,按照个人犯罪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单位犯罪量刑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除此之外,单位犯罪情况下,对于个人不处财产刑,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个人的财产安全。
     单位犯罪的辩护中,比较关注的是行为人走私行为所得的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一般来说,很多以走私为业的单位,往往不规范,存在公户、私户混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行为人资金用途,即走私活动的回款是主要用于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单位业务使用)还是个人花销。
     二、定性分析:所谓的定性分析,即认定罪名的分析,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也就是说,在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行为人的罪名进行变更,辩护律师曾经处理过两类这种类型的案件,一类是行为人走私冻肉,肉品如果来源于疫区,则应当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来源于 非疫区,则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在走私涉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是否为疫区肉无法查明为由,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将行为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从而将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低到五年以上,甚至五年以下。另一类是走私人发行为,人发可以认定为普通货物、物品,也可以认定为废物,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规范申报目录》规定,济南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未经加工的人发。根据规定,废人发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无论是否经洗涤,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废人发不包括经过简单洗涤以外加工的人发以及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的人发。在涉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可以将走私普通货物罪变更罪名为走私废物罪,从而实现降低行为人刑期目的。
     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存疑的走私行为,一种是通关走私情况下,是对海关进行不实申报的情况,行为人申报不实可能是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也可能是不了解货物分类,进行错误申报,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要看是否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或者之前是否因为错误申报受过行政处罚;另一种主观故意存疑的是货主,即一般情况下,直接实施走私的人员不是货主,无论是通关走私还是绕关走私,货主均存在对于货物进出境手段不知情的可能性,即货主行为不构成走私。
     四、犯罪数额之辩:走私犯罪以涉税数额、走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但是走私犯罪中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在境外形成的单证等证据,因此,辩护人应当仔细梳理每一笔证据,海关在整理案件证据过程中,往往是一单一组证据,一般包含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进货单收货单、进出库凭证等,一组证据证明一组走私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可以仔细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不足的相关材料。
     五、主从犯之辩:走私犯罪中,根据参与程度、具体参与的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犯意提出等,可以进行主从犯区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山东省境内对于走私犯罪主从犯认定观点比较保守,大部分分案件中,货主由于是走私犯罪活动的主要获益者,一般认定为主犯,但是在单位犯罪中,公司的员工、业务人员,存在争取从犯的空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3: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