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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有哪些范围
释义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出租方合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
    (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
    (五)实现留置权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及相关事项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二、船舶留置权取得的要求是什么
    建立船舶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必须依法明确规定;
    2、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关,否则债权人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另有规定,将在后面论述。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担保物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不能以担保物权人未就担保物行使权利进行抗辩,更不能强行以担保物清偿债务。实践中,确实遇到债务人要求担保人参加诉讼,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的,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变相的侵犯,实质上是要求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债务,法律上说不通,于理也不合。
    以上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一般条件,但对留置权来说,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给债务人60日以上债务履行的期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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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