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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释义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聘用、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过错。法律作出如此规定,在短时期内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但从长远考虑,能够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及监督义务,从根本上减少或者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审查判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不仅限于与工作目的直接有关的行为,也包括间接行为,以及在客观上能够被视为工作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即便超越职权范围或是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致人损害的,也可能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当然,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规定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保持谨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恶意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因为一般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的概念在《民法典》中仅出现了一次,以往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民法典中的“用人单位”较劳动法律法规更为宽泛,与“工作人员”相对应。“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也包括临时雇佣人员。如果用人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无须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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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