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个国家的一大部分经济来源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税收,所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该交税就应该交。一、税款滞纳金什么时候算附增值税与公司所得税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公司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举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201×年6月,由于报税人员疏忽,错过了6月15日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直到6月18日才想起来,到国税进行补申报。6月份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00.00元。公司于6月18日当天申报并扣款成功。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共3天。滞纳金=20000.00×0.05%×3=30.00元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假如上述例题,6月15日恰好为端午节假日,则6月16日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滞纳天数为:17号、18号,共2天。假如6月16日为端午节假日,则6月15日为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滞纳天数依然为:16号、17号、18号,共3天。二、不需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纳税人不需缴纳税收滞纳金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经批准延期纳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困难”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案例:汶川大地震后,灾区企业因地震后损失巨大,无法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3、经批准延期申报的。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5、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需缴纳滞纳金。6、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三、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综上所述,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算。没有按时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罚,有应纳税额的,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