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九级 伤残 的从2011年1月1日起, 工伤 工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因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按上年度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至 十级伤残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并按有关限定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计发基数以工伤工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水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薪水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量工伤工人月平均薪水,九级伤残的为12个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