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怎样处理 |
释义 |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不是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对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3、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如一方对外承担了全部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双方也可就债务问题通过协议或调解的方式约定由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共同主张,因此应将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由其共同承担双方的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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